管理办法3月实施 房产中介吃差价最高罚3万

昆山地产网 http://www.kunshan0512.com 把购房者的需求放在第一位 2010-2-4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5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从此以后,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卖房子,卖家实际到手的房款比买家实际付出的数额少了几万元,中间的差价被房产中介公司偷偷“吃”掉了;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跳过公司,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直接办理房屋买卖,从中“私吞”中介费用……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对这类损害买卖双方利益的行为说“不”。根据这一《办法》,房产中介“吃差价”最高可被罚款3万元;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最高可被罚2万元。

去房产中介公司买卖房屋,经常会碰到这样的现象:中介费很活络,有的收取房款的2%,有的收1%;有的双方都收,有的只收买方……出租、求租房子时,也有类似的现象。此外,买卖双方在房屋成交并交付中介费后却发现房屋中介公司只能开具收据,没有正规的发票。

对于类似现象,《办法》将一一套上“紧箍咒”。《办法》第二十二条提出,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不但应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备案证明、收费等级证、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还应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投诉方法等,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领取收费等级证书,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办法》同时对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机构和个人资质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合法固定经营场所;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有3名以上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聘用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人员,并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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